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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專文】檢察官與正當法律程序
近年來,假冒檢察官進行電話詐騙事件不斷發生,歹徒使出:「我是某某檢察官,你因為涉嫌洗錢犯罪,我要監管你的財產」,有些年長者,容易被騙失財。9月27日自由時報A12報導:嬤洗腎說「存摺都給檢察官」即為一例。這是台灣社會長期受到威權黨國司法體制之遺害,檢察官濫權,傷害無辜,因此司法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基本人權及維護人性尊嚴,成為空談。
9月25日風傳媒刊載「什麼事會令中國大崩潰?」一文,其中提到,有人認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何要用如此摧殘手段,執意將諸多錯誤資料硬置入,不等中研院回覆,在中研院公文到達前五天,提前起訴翁啟惠,明明中研院的公文回覆說,一切合法規。
該文又指出,世紀烏龍起訴案,在台灣現行司法體制,以固守司法官的顏面為第一前提下,明知無法定罪,檢察官卻會不斷上訴到天長地久,僅為了一、二個人的顏面。 不上訴,當初起訴翁的檢察官顏面盡失,所以非得纏訟到地老天荒,這就是台灣的司法體制,比恐龍更恐怖的暴龍檢察官。
「暴龍檢察官」一詞的出現,令人想起1996年12月19日侯寬仁檢察官偕同媒體搜索太極門全台12個道館及弟子住所共19處,爾後,侯檢察官又以子虛烏有之事誣陷太極門,該刑案1997年4月15日起訴,2007年7月13日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經過10年3個月。後來,雖然經監察院及刑事三審法院認定及違法不實,不過,侯檢察官並未受到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的處分。該刑案衍生而來的太極門稅務冤案迄今22年了,仍未結案,令人浩嘆!
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查該條文自國民政府1935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逾83年均未修正。其第1項第3款規定:「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罪。其中「明知」2字使該條文形同具文,因此無法用來制裁不肖檢察官,應該早日修正。
按「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古巴哈瓦那)第21項規定,對檢察官違紀行為的處理應以法律或法律條例為依據。對檢察官涉嫌已超乎專業標準幅度的方式行事的控告,應按照適當的程序迅速而公平地加以處理。檢察官應有權利獲得公正申訴的機會。這項決定應經過獨立審查。
該準則第12項規定,檢察官應始終一貫迅速而公平地依法行事,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維護人權從而有助於確保法定訴訟程序和刑事司法系統的職能順利地運行。第14項規定,如若一項不偏不倚的調查表明的起訴缺乏根據,檢察官不應提出或繼續檢控,或應竭力阻止訴訟程序。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項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第3項規定,在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時,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資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證,其中(C)款規定: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
查「南科減振案」2006年12月25日起訴,2008年7月30日台南地院判決10位被告無罪。2012年7月12日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判決無罪定讞,經歷了5年6個月。後來,該案被告欲追究檢察官的「濫權追訴處罰罪」,卻被認為刑事獲無罪確定的被告,竟非「濫權追訴處罰罪」的被害人,而否定其得提起告訴與自訴之權。如此作法與聯合國「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第21條的規定不符。
本人認為聯合國「人權兩公約」等人權保障規定,在2009年已國內法典化,有關保障人權的聯合國公約、準則,在國內司法審判應予尊重及遵行。如果律師碰到暴龍檢察官,裁判哪能進步呢?這是可想而知的事,因此,人民期盼能有刑法第125條的早日修正,讓其發揮正常功能,才能消弭暴龍檢察官,杜絕檢察官濫權,實現正當法律程序,充分保障人權。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
鬼想闖進來! 住四樓透天厝遇鬼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網友在爆系故事館分享他的經歷,他說這件事發生在2000年,他正準備升大學二年級。他用這則可怕的故事要告訴你,「租房子真的要慎選...」
原PO表示,「大一開始時,因為剛到外地,人生地不熟,所以租的房子跟室友都不一定是自己最喜歡的。於是大二那年,我與幾個比較好的同學,另外再找了一間透天厝,4房,有廚房,有客廳,當時也不懂,看了房子乾乾淨淨的,房間也夠大,4個人就開開心心的簽約了。準備暑假過後就搬進去住。」
▲房屋示意圖,圖中事務與新聞無關(圖/資料照)
「暑假結束前1個星期,當時的女友打電話給我,希望我提早幾天回去,她也要提早回去,可以順便為我慶生,過一下兩人世界。我當下很開心,準備了行李,在約定的時間就回去了。」
「女友因為我換房子,房間變超大,又是套房,整個人很是開心。從早忙到晚,終於把東西都搬到新房了。(當時我室友都還在老家過暑假)開始整理房間的時候,打開衣櫥,我跟女友稍微傻眼,裡面有一套女生的洋裝,而且看起來很舊,當下我打給房東,房東說:『麻煩你丟了吧,應該是前一個房客留下來的。』我也不疑有他,就順手把他丟在袋子裡繼續整理。」
「到了晚上吃完晚餐,租了幾部電影(當時網路下載很慢),跟女友看著電影,突然電燈閃了一下。我跟女友說,應該是短路了,明天我檢查看看。才剛說完話,電燈又閃了一下。畢竟當時年輕氣盛。也沒在怕。就把一部電影看完了。年輕氣盛咩!又久別勝新婚,當然洗個澡就嘿嘿嘿。」
「嘿嘿嘿結束之後,我們倆沖洗一下後,躺在床上聊著聊著就矇矇的睡著了。」「先簡單說一下我租的透天厝。大門是正路衝(當時不懂,長大才知道),一樓是客廳、餐廳、廚房。二樓有兩個房間,一個主臥(我住的)及另一個雅房,三樓二間雅房一間衛浴。四樓是一個鐵皮屋頂,洗曬衣物跟熱水器。」
「就在我剛矇矇睡著時,突然聽到三樓的房間門有人打開,大約過了10-15秒,很大力的把門關起來。我轉頭看著我女友,我女友睜大的眼睛看著我,並問我:「你同學回來了喔?」我看一下時間,凌晨2:11,誰會這個時候回來呀,我這樣回答著。突然三樓另外一間門也被緩緩的打開,而且這次還聽到舊門[喞~~~]的打開聲,也大約10-15秒,忽然被很大力的把門關上。我跟女友很不知所措的抱在一起。大約過了3-5分鐘,這時後二樓我隔壁的門也被慢慢的打開了,也是大約10-15秒,門又被大力的關上。這時我女友已經受不了了,流下了眼淚。我趕緊跳起來把門鎖起來。」
「我趕快回去抱著女友,安慰他:『別怕,我在這』。其實我都有點閃尿了,只能故作堅強。突然門口有動靜了,有人在轉我房間的門把。我跟女友抱的更緊了,轉了幾下,打不開,突然之間沒動靜了。我跟女友依然抱在一起,大約過了5分鐘,我的房間門開始被拉撞拉撞,女友崩潰了,開始大哭尖叫。我也放開我女友,拿起水果刀,開始罵三字經、五字經之類的,突然聲音停了。一陣急促的腳步聲往一樓下去,但是,並不是往門口,而是往廚房的方向。我打開門繼續罵,並要女友留在房間。」
「打開房間跟樓梯所有的電燈,並拿著水果刀,慢慢走到一樓,沒有人在一樓,大門也是關好好的,廚房並無後門,只有一個小窗戶,窗戶也沒打開。於是我衝上去叫女友衣服穿一穿,皮包鑰匙拿著,機車騎了就出去,當時凌晨3:18,不敢回去了。」
「到了早上我打給房東,告知昨天的事,房東認為我在鬼扯。」他說,「我打給同學,其中一個說他今天會回來,等我同學下來後,我們在一起檢查過一遍房子,就在4樓時,我往房子後面一看,不看還好,看了真的腳軟,有一大一小的墳墓,正對著我們租的透天厝的廚房。我跟同學跑去問隔壁鄰居,才知道現在的房東才剛買下這棟房子,之前的屋主因為老婆跟女兒出車禍死了,悲痛不已,將他們倆個葬在後面的空地。後來屋主也過世了,房子就被親戚賣了。但是墳沒有牽(遷)走,而現在的房東因為便宜就買下來,根本也不知道後面空地有墳。」
「而我猜,那件舊洋裝應該是那可憐母女的,昨晚應該是在找洋裝。」結果呢?「房子當然沒繼續租,只是押金被沒收了,年輕不懂咩。」
網友直呼太恐怖「
也有人質疑是假的,只是一則鄉野傳奇,原PO則說「句句屬實,故事背景在高雄,保證真人真事,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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